家教素养问题

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的核心是“道、法、术”。“道”指规律和本质,“法”指概念和原则,“术”指方法和技巧。本专题围绕“道、法、术”这一核心,设置如下四方面内容:“教育思想问题”帮助家长感悟家庭教育的“道”;“教育原则问题”、“教育法规问题”帮助家长理解家庭教育的“法”,“教育方法问题”帮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“术”。

其他法律问题

  ›› 淘知小学 ›› 小学资源专题中心 ›› 家长类专题 ›› 家教素养问题 ›› 教育法规问题 ›› 其他法律问题 ›› 文章正文

法律学习课堂(四)——婚姻法

责任编辑:小丽 发表时间:2014年08月21日 16:12 浏览次数:8364
No.A56182

【重点解读】

本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的规定。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。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,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,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,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。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和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一样,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。“抚养费”包括子女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等费用。

以案说法】

徐某与李某于2003年开始同居,并于2004年生下女儿。同居后,双方经常为了家庭事务发生矛盾,因此二人于2005年签订了分居协议。协议约定:1.女儿由父亲徐某抚养至成年。2.所有财产归徐某所有,以前或以后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。3.即日起双方自愿分居,取消同居生活关系。此后,原告女儿以被告李某一直没有支付原告抚养费为由,诉至法院。

【案例分析】

在本案中,徐某与李某已达成分居协议。从双方的协议内容来看,徐某抚养女儿并分得同居期间的财产,该协议的约定公平合理,应视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愿,并且该协议并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应认定为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予以遵守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,不应得到支持。

【法条解读5】

法条呈现

第二十六条 【收养关系】

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,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。

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,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。

返回〖家教素养问题〗 返回〖网站首页〗 ${page.Title}的二维码

手机版

金星教育小学网手机版二维码